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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更新时间:2015-05-05 10:19:17点击次数:2009次
  今天交流的这个题目,我推敲之后决定叫“互联网世界的崛起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就是想在一浪高过一浪的互联网金融大潮之中,找一个讨论问题的基点。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一样,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有一点我认为比较容易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

  今天交流的这个题目,我推敲之后决定叫“互联网世界的崛起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就是想在一浪高过一浪的互联网金融大潮之中,找一个讨论问题的基点。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一样,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有一点我认为比较容易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

  我们先界定今天讨论的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

  因此,我在答新华社记者时曾说过:“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今天我交流的内容分为九个要点:

  1、“金融消费者”的第二次发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的话语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来。美欧各国检讨危机爆发的原因,人们痛心地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导致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许多国家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立起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华尔街改革法》),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这个法案对中国和全球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正在进行紧锣密鼓的立法调研,也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部门规章。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政府和专家发现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次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爆发是金融消费者发现了自己,2013年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并且试图应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我今年春节发表的第一篇博客文章《互联网金融从“包产到户”开始》,便是试图描述中国金融消费者的这一自我发现,我认为这是全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的第二次发现,并具有更大重大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2、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

  过去各种文献多是用“保护金融消费者”、“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这类字眼表达,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地希望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障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我认为,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已经在探索权利从被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因此出现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诉求从政府视角转向民间视角,从被保护状态转向到自我实现的过程,这是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呈现的一种全新情况。

  我把它称之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我期待将来在政府与民间良性的双向互动中找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机制。

  3、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我认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在这里面,真正实现过去只是说说的客户是上帝,用户至上,也就是曾光所说的C理论,以区别于以往的B理论(以商家为出发点)

  4、互联网世界崛起的五大特征

  很多人对新生事物如马云所说的:“第一,看不见;第二,看不懂;第三,看不起;最后,来不及”。从互联网诞生开始,人们就惊呼信息社会即将到来,其实到目前为止也还只是开始。仍然有很多人没有看到其中的巨大变化,也没有感受其中的趋势。互联网世界的崛起,是一场翻天覆地的大变革。互联网、信息化浪潮席卷而来,改造着全球各个角落和各行各业。

  我认为互联网世界已出现的五大特征,已经改变了我们以往认知的世界:

  一是知识信息爆炸,计算机和互联网产生以来,信息爆炸话题人们以前讨论比较多,就不重复讨论了;

  二是万物实现互联,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概念和技术支持下,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联系起来

  三是社交时空压缩,在互联网世界的时空是高度压缩的,比如微信群,我们全球各地的人在这么一个小小的群里面挤在一起,过去说“地球村”、“天涯若比邻”都不能准确表达了,我感觉是“天下一家”

  四是工作效能加速,由于时空压缩导致人们都活在当下,什么事都恨不得当下就处理好,特别是全球互动的推进,东半球和西半球接力,基于互联网上的工作效能大大加速;

  五是破除信息壁垒,互联网上几乎是没有壁垒的,比如通过谷歌地图,便可以巡游天下。在互联网世界,人们可以轻松地进行跨界交流和身份转换。现在我同时在上百个不同的群里,不断金融、法律、公益、教育等群穿越。

  正式因为这五大特征为背景,导致我们互联网金融的新的特征,为什么出现互联网金融爆炸式跨界的发展,大家可以重新去进行理解。因为金融就是经营数据信息、信用信息,特别是在货币已经数字化的时代,和互联网天然契合。

  5、互联网时代五大权利的转移

  首先是知情权的崛起,最初的互联网运营模式是门户网站的兴起,给我们提供了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因为有了互联网,培育了人们的知情权、信息消费权意识。对于公共事务,我们要求实现信息公开、透明,这便是知情权觉醒的表现。

  第二是交易权的转移,过去处于短缺经济时代,商家提供什么,消费者就消费什么。现在中国已进入过剩经济时代,普通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权。但在实体空间,选择权受制于物理空间的交易成本所限制。消费者货比三家要去很多地方,成本很高。但是在互联网上,点击搜索就可以比较,点击选定,交易就完成了。交易选择权已经完全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三是话语权的转移。在门户网站人们无法与网站对话,也无从与其他读者互动,但是互联网2.0时代的到来,特别随着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等自媒体兴起之后,“我”可以自由地表达了,并与其他读者实现即时通讯。话语权的转移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完全的、根本的、放权式的转移。

  第四是结社权的转移。这是QQ群YY群特别是微信群带来的巨大变化。过去结社是老百姓孜孜以求,却需要恳求政府来批准的权利。现在我们用微信发起一个四十人的“群是每个人的权利,五百人大群结社的已经转移到握有"特权"的群主手里。

  第五是表决权的转移。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现在很多调查工作通过手机就可以进行表决。我们已经实践过一次的成功案例是湖南卫视海选“超女”,当时便是用手机作表决器选超女。现在移动互联的条件更加成熟了。

  6、互联网环境下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实现。

  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索赔权、求偿权、结社权等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的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

  比如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互联网展示的某一种产品,如翼龙贷、人人贷的P2P平台上的产品,余额宝很方便消费者了解金融产品;又如交易选择权的实现,金融消费者可以在融360、好贷网进行搜索、比价;又如批评监督权,金融消费者往往通过微信微博发出来,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另外通过网络进行结社,建立QQ群和微信群维权,集结起来可以跟商家进行谈判索赔求偿,这些在我国都已有了实践的案例。比如网贷之家,就曾经多次在p2p跑路事件中团聚那些受害者,代表他们进行维权活动。还有金融315网站成立以来,专门开辟了维权专线,发布有关维权案例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间,互联网既可以是金融企业构建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充当我们金融消费者对它进行批评、监督和投拆的维权平台。

  另外,社会化的公益平台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此之上,组织进行调解、谈判,从而实现第三方介入的他力救济,并为今后进行诉讼和仲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通过互联网可以最大程度的方便消费者进行联络,了解有关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进行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特别是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每个金融消费者都有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这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没有的,

  像金融315这种民间网站将来可以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活动,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也可以接受投诉,便于金融消费者行使批评监督权

  7、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面临新问题

  诚然,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正像一把菜刀,既可以用来切菜,也可能被人用来伤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在斯诺登事件后已经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信息安全权,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的泄露,还危及到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所以在以往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权之外,产生了信息安全权问题。

  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

  这三项互联网兴起后产生的金融消费者的新权利问题,以往的讨论往往忽视了这些新的内容。

  8、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在我们讲到金融消费者权利,往往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经营者合法权利面前要尊重。所以,在我们讨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时候,就应该联想到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得相关权利、义务,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点,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9、基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和监管

  现在,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力,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伪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介入。我认为,将来如果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应该以这个为中心,适度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倾斜,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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